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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依照《刑法》的规定,参照《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对人体损伤的伤情程度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 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现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以及其他行业伤残评定标准,对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中的赔偿,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 劳动能力鉴定

     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仲裁)部门和公檢法的委托,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提供法医学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纷的赔偿件或纠纷。

  • 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刑法》、《中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法医学伤病关系理论,在涉及损伤、疾病共存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中,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为刑事处分或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鉴于人体损伤的复杂性,现行法医学标准主要都是针对健康个体(组织、器官)的,对于原来业已存在疾病或病理基础的个体(组织、器官)遭受损伤后的评定,不可能分别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分清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有无因果关系),确定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损伤参与度),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 人体损伤后误工、护理、营养期限的鉴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相关医学和法医学标准、规范,对人体损伤后因治病和康复所需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等事项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民事诉讼或纠纷中,除了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外,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已经日益成为重要的鉴定内容有助于确定赔偿额,息诉止纷,已经成为法医赔偿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 活体年龄的推断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参照目前国内、外骨龄、牙龄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对争议对象的年龄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可以成为刑事或民事案件中确定被鉴定人真实年龄的重要依据。此类鉴定通常要求被鉴定人到本所法医影像学实验室接受影像学摄片、检查,或按要求提供影像学检查结果。

  • 致伤方式、损伤时间的推断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参照医学和法医学科学原理,对涉案的致伤方式(致伤工具)、损伤时间(新鲜还是陈旧损伤)提出法医学推断意见。此类鉴定通常要求委托人提供可能的致伤方式(如争议双方各自的陈述)和可能的损伤时间,以提高推断结果的准确性。

  • 视觉功能评估

     依托本专业视觉功能实验室,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请求,对被鉴定人的视觉功能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

  • 听觉功能评估

     依托本专业听觉功能实验室,接受司法机关、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请求,对被鉴定人的听觉功能提出法医学评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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